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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410 大缺工時代 要求縮短簡化引進移工程序 求才等待期21天擬縮短 近期將修法預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日臺北報導】台灣面臨大缺工時代,受少子化、高學歷影響,部分工作國人從事意願低,雇主申請引進移工或是指名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須先進行國內招募程序,在指定報紙媒體或是台灣就業通網站刊登求才資訊,求才等待期間至少14天至21天不等,外界認為等待期間太長,紛紛要求短天數,對此,勞動部近期將啟動修法預告縮短求才等待期間,雇主如刊登台灣就業通網站職缺,求才招募期間擬改為7天。

 

據了解,雇主頻頻反映國內招募問題,包括公立就服中心推介人選不符合、本國人從事3K、輪班等工作意願低、求才流程過於冗長等,造成用人單位無法即時補充人力,影響企業生產營運,因此要求簡化流程。由於雇主在申請聘僱引進移工,或是指名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前,必須先進行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報紙媒體或是台灣就業通網站刊登求才資訊,如招募不足方可聘僱移工或是中階技術人力,現行規定網站刊登需等待21天,刊登指定報紙媒體連續3日則需等待14天,招募期滿次日就招募不足部分,15日內提出申請求才證明。

 

勞動部近期將提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預告,據了解,未來求才程序仍採雙軌方式辦理,即雇主可選擇除指定1家國內新聞紙刊登求才廣告2日,求才登報格式維持為4段12行以符合報社求才欄位,求才招募期間將由現行「至少14日招募期」,縮短為「至少3日招募期」;或雇主可選擇將求職訊息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求才招募期間將由現行「至少21日招募期」,縮短為「至少7日招募期」。此外,也將配合現行實務,新增彈性多元做法,雇主若是在公立就服中心或是台灣就業通刊登職缺,原先是要聘僱本國人,其勞動條件與期間符合移工求才程序,若是招募不到本勞想改為申請移工,不須重新招募,限定在一定期間如60天內可提出申請移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2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3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同法第20條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如有招募不足者,得於上述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另依第42條規定,第三類外國人也比照第二類外國人須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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