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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505 勞工連續請病假超過30日 第31日給假不強制給薪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五日臺北報導】針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勞動部發函說明,若持憑同一張需長時間醫治休養之請假證明請病假,無論是一次連續抑或是分次請假,依衡平原則,在計算滿30天工作日之後,在第31工作日起,遇有例、休假或國定假日等,都計算於請假期內;換句話說,含括30個工作日在內的各日曆天,雇主須給付薪資的日子,包括病假的半薪與例、休假或國定假日(照給薪資),至於第31日後就只須給假,包括例、休假及工作日,都不強制給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依勞動部先前函釋認為,勞工請假連續請30天以上的病假,遇到例假日、紀念日及勞動節日可併計於假期內,日前有地方政府與民眾來函詢問,勞工因同一事由分次申請病假、超過30日以上如何計算。黃維琛指出,若勞雇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及周日為休息日及例假日,勞工因為癌症治療,其就醫證明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勞工因而提出「周一至周五」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周,此時雇主自第1張假單開始,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除非有其他事由,就只須給假,包括例、休假及工作日,都不強制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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