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0509 雇主未宣導動保法 最重可罰30萬元 新北自治條例已上路強化管理監督責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九日臺北報導】日前有議員提到汐止區有多名移工私自宰殺動物食用,對此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表示,違反規定宰殺、食用犬貓,將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勞工局則提醒,移工違反相關規定,經檢察官起訴或判決有罪,恐遭廢止聘僱許可;雇主如未向移工宣導動保法規,將依法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將透過訪視等例行業務,持續對移工、雇主宣導。
動保處接獲舉報後,即派員會同汐止分局前往查察,並將現場查獲疑似動物毛髮及骨頭送鑑定。據了解,涉案的外籍移工均為失聯身份,已由警局查獲送移民署收容。動保處說明,該案涉及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第1項1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如有犬貓遭宰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傷害、宰殺犬貓,違者依第25條第2款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未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
為保障動物權益,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訂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第10條規定,雇主應禁止勞工於其提供之場所或宿舍,有宰殺犬貓,以及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等違反法令的行為;違反規定者,將依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處雇主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藉此強化雇主管理及宣導責任。勞工局外勞服務科長賴彥亨表示,透過例行訪視,持續對移工加強宣導動保法相關規定,一旦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就會依規定廢止外國人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其出國,不得再入國工作,影響工作權益。而移工涉違反規定時,勞工局也會確認雇主是否有盡到宣導、告知義務。
賴彥亨提醒,雇主如未向移工宣導動保法規,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9條,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會影響人力運用,呼籲雇主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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