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0526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預告修正 放寬規定移工得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六日臺北報導】現行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均同時核予同外僑居留證期限之多次重入國許可,僅外籍移工須於每次出國前,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基於簡政便民及維護移工權利考量,內政部修法放寬規定,外籍移工於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得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
內政部112年5月25日預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60天。內政部修法說明,為維護外國人權益,並兼顧人流管理及外來人口相關規定之衡平,經通盤檢視該辦法關於停留、延期停留、居留、延期居留及永久居留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正草案。現行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除外籍移工以外,均同時核予同外僑居留證期限之多次重入國許可,以便利外國人在臺居留期間,每次出入國無須逐次申請重入國許可。惟外籍移工仍須於每次出國前,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方能據以入國。由於實務上偶有外籍移工因疏忽而未於出國前申請重入國許可,以致出國後,須先向勞動部申請入國通報,再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辦簽證後,方可入國;其向移民署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並無須經雇主同意,且無申辦次數限制,除可自行申辦外,亦可委託他人辦理。
基於簡政便民及維護移工權利考量,修正辦法放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於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得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與其他外國人並無二致。另外修正要點包括放寬外國人有在臺灣地區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一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由於外國人死亡資料通報方式尚無法源依據,為利實務執行,參照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於接獲法院、醫療機構、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通報之外國人死亡資料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點閱人數 : 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