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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529 製造業第二順位承接移工額外給5%名額 5%名額無須定期查核 期滿納入核配比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九日臺北報導】為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調整聘僱移工資格,其中修法新增製造業雇主得以第二順位在國內承接製造業移工,額外給予5%名額,該5%名額不須接受定期查核且就安費每名2千元,之後期滿遞補或是重招時,5%納入核配比率,雇主可以選擇從國外引進或是在台承接,這5%名額都無須定期查核。

 

勞動部112年5月23日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以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4條附表5、第62條附表13、第63條附表13之1、第64條附表14修正草案,預告期7日,有意見應於112年5月30日前提出。由於部分製造業近來受到產業景氣波動,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之影響,國內與原雇主終止聘僱關係的移工人數增加,在不增加在臺移工人數的前提下,同時舒緩國內缺工問題,以及避免等待接續聘僱移工人數激增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工業局臨時提案,為提高雇主接續聘僱意願,建議3K產業雇主若接續聘僱在臺移工,額外給予名額以不超過勞保投保人數5%為原則,且整體移工數仍以40%為上限。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112年3月16日第四次臨時會議結論同意經濟部工業局提案提高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在臺外國人比率,且不計入原核配比率,並以原就業安定費計算;又為免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以不超過雇主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5%為限。勞動部新增相關法條,包括增訂製造業雇主申請提高5%接續聘僱外國人之資格,及增訂雇主接續聘僱已在臺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得提高核配比率於國內接續聘僱,雇主依新規定接續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期滿,後續得由雇主依法續申請重新招募及遞補招募許可。

 

勞動部舉例說明,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經取得國內求才證明與工業局認定資格函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以第二順位承接其他製造業轉出外國人,倘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 工平均人數為100人,並依雇主勞保投保人數百分之5為限核算,可承接人數上限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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