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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602 寒暑假外 僑外生每週工作最長20小時 違者最高罰30萬元 期間外回歸勞基法規範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二日臺北報導】僑外生來臺除了求學、進修,也會利用課餘時間來打工賺取學費及生活費補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除應確實查驗其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外,也應留意留意工作時數,寒暑假期間之外的學期期間,每週不得超過20小時,以免受罰。
有外籍學生為打工賺取生活費而至餐飲店應徵面試,且出示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供雇主查驗,隨後開始依照班表開始上班,但雇主未注意非寒暑假期間每周排班不得超過20小時的規定,導致政府機關人員至餐飲店進行查察時,發現雇主因指派所聘僱的僑外生超時工作而受罰。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寒暑假期間雖然不受此項限制,但雇主仍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範,也就是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及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於學期期間安排僑外生每週工作超過20小時,將依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寒暑假以外,則回歸勞基法處分。此外,雇主聘僱僑外生前,亦應確實查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勞動局提醒,由於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為6個月,如雇主長期聘用僑外生工作,則務必留意工作許可函是否在有效期間內,一旦誤聘逾期或在工作許可空窗期的僑外生,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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