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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626 臺北市分階輔導勞資會議 已設立4.6萬家 僱用20人以上未成立 將規劃專案勞檢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廿七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8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且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舉凡企業實施變形工時、例假日挪移等措施,均須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今年持續針對20人以上尚未成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進行清查輔導,累計設立已近4萬6千家,後續將執行專案勞動檢查,督促企業依法成立並召開勞資會議。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等規定中,有關工作時間、變形工時、變更輪班休息時間及例假日挪移等措施,均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施行,可見勞資會議的重要性。除使事業單位進行前述變更時符合程序上的規定之外,勞資會議也扮演促進溝通與協調,避免糾紛與衝突的功能,讓事業單位內所推行的措施得以順利實施。

 

勞動局自107年起至111年針對臺北市僱用20人以上尚未依法成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訂定輔導計畫,並分期進行清查輔導,截至112年5月底共計發函催設6,063家,計輔導完成4,193家,輔導完成設立比例約達70%。而今年5月份初次設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計有58家,累計設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共計45,765家。

 

勞動局今年並訂定「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提供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時有所依循,更加強化勞資雙方一起參與事業單位內經營決策的機制。勞動局表示,將由勞動檢查組進行專案勞動檢查,持續針對僱用20人以上未舉辦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督促事業單位依法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高寶華呼籲,事業單位應成立勞資會議,且需於每三個月為一個週期內召開會議,可參考勞動局所發布「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事業單位如遇勞資會議召開疑問均可參酌該指導要點,藉以強化勞工參與機制,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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