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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630 第二、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修正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三十日臺北報導】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增列相關農業生產工作,不限蘭花、蕈菇、蔬菜,以及增訂有關一般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效期規定等,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修正規定,並自6月17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由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改變,增列護理人員人數,即床數未滿一百床者,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床數一百床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二分之一護理人員人數,在申請文件增訂應檢附護理人員名冊之文件規定,另由於實務上能出具本國看護工名冊之驗章單位包括縣市政府之社政單位、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因此申請文件修正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配合開放一般營造工,申請規定營造工程業者須檢附內政部營建署認定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另一般營造業係一次核發外國人三年聘期,三年聘僱期滿前得申請重新招募,與重大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外國人聘期係依附工程工期之屬性不同,且重大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期於外國人三年期滿後,剩餘之工期即可能未達六個月,因此針對重大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外國人仍規定不得申請重新招募。

 

另為簡政便民,刪除有關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檢附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以及實務上雇主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文號,勞動部透過移工申審系統查詢確認雇主、外國人及被看護者資料,審核通過後即核發遞補招募許可,因此刪除雇主檢附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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