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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704 工讀生勞檢專案啟動 將檢查1,800場次 僱未滿18歲勞工不得從事危險性工作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四日臺北報導】因應暑期工讀旺季到來,勞動部已啟動「112年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針對經常僱用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預計檢查1,800家,同時對僱有未滿18歲工作者特別抽查,檢視是否從事危害性工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長許莉瑩說明,「112年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已於6月展開,預計執行至8月底,全國將執行至少1,800場以上,將針對校園周遭工廠、餐飲業、補習班、便利商店、美髮業及加油站等行業實施。許莉瑩表示,鑑於未滿18歲工作者,其身心發展尚未完全,為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另如為未滿15歲之人,《勞動基準法》另特別規範原則不得受僱從事工作,除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為確保兒童及少年工作權益,專案執行時特別要求需檢視未滿18歲工作者之受僱情形。

 

許莉瑩指出,近3年全國執行勞動檢查共發現3起雇主聘僱未滿18歲工作者,2件在金屬加工業、1件是在土木包工業,其中1起更造成未滿18歲工作者食指遭模具壓傷之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如爆炸性(易燃性)物質之處理、動力傳導機械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與修理等、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鍋爐操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等工作,因涉及相當之危險性與有害性,因此法令明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另查有3起雇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僱用未滿15歲之人案件,2件是在小吃店、1件是營造修繕業。

 

徐莉瑩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未滿15歲之人除國民中學畢業外,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有礙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如局限空間、高架作業、水中(水面)作業、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農藥之噴灑與家禽(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工作,恐有礙身心發展,因此不得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勞動部呼籲,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特別留意勞動法令對於兒少之特別保護規定,以免誤觸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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