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0713 10-29人企業設性騷申訴管道增8萬家適用 提高罰則 雇主為性騷行為人最高罰100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三日臺北報導】行政院院會13日拍板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法,並將送立法院審議。在刑事部分,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民事賠償最高可達法院判定求償金額的5倍;行政罰則增訂雇主為性騷行為人時,最高可罰100萬,另增訂10以上未滿30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預計新增8萬家企業適用。另外,為協助雇主了解並遵循,勞動部今年下半年將執行7千場次法遵訪視,以及500場次的宣導會,盼雇主都能遵循。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係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採跨領域、跨專業、跨部會之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之防治網絡,邁向性騷擾防治的新世紀。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說明,勞動部管轄「性別工作平等法」,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將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9條,預計明年3月8日婦女節生效,同時將配合至少修正5項相關子法規定,包括因雇主企業規模大小不一,有其不同程度的性騷防治責任義務,會大幅度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新增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辦法、性平會機制修正、增法律扶助及性工法施行細則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進一步說明,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倘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最高負責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將處新臺幣1萬至100萬元罰鍰。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若權勢型性騷擾情節重大,調查時可暫時停職。新法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防治義務,定明「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利雇主採行,未提供可罰2萬至100萬元;也增訂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
另外,在公司處理程序,課予一定規模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新增10至29人的公司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若沒有訂定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就會開罰1萬至10萬,約新增8萬家事業單位適用。另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及輔助,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留職停薪」,查證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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