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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718 陳揆報告性平三法 10人以下設申訴管道 勞團提10年內累犯公布姓名照片事由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八日臺北報導】立法院定7月17日至31日為本會期第2次臨時會,將審議「性平三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以及外役監條例;行政院長陳建仁18日赴立院就「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及備詢,他指出,修法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行政裁罰增訂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的特別時效,並下修10 人以上公司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陳建仁表示,本次性平三法修正幅度相當大,為確保有效落實執行,已請三法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應積極準備新法上路的各項工作,務必要在法定開始實施日期前,向企業、學校及相關政府機關宣導,並完成相關委員會的設立,妥善完備各項配套措施。陳建仁說明,此次修法包括3大重點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下修 10 人以上公司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以及採層級式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

 

由於性平三法本周將安排委員會審查,民團與勞團都對修法表達意見。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台灣防暴聯盟今天聯合發出聲明,提出國家應有整體的性騷擾防治計畫及責任入法,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畫,並應訂定雇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雇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為人輔導等措施。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勞團則指出,境外違法也該受罰,個人可委託工會協助申訴調查,另實務上,會遇到性騷擾行為人屢勸不聽,即便事業單位懲處,仍會尋覓機會再犯的情況,建議參考目前酒駕防制規範,也就是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規定,若是10年內有累犯情形,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以增加違法行為人對累犯的嚇阻力,也可以儘量避免有不同受害者再因此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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