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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804 政府勞務承攬原則修正 支付費用需確認無欠薪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四日臺北報導】日前發生政府承包商積欠員工薪資、違法簽訂定期契約等情事,為避免再發生爭議,勞動部修正「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明定各機關支付承攬人任何費用前,應確認承攬人已依約支付派駐勞工薪資,以確保無積欠薪資等情事發生。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新版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明定機關於支付承攬人採購契約應付價金時,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支付派駐勞工薪資,若有發生承攬人之派駐勞工遭積欠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等情事,機關應依據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有關規範處理相關事宜。

 

王厚偉指出,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非必要者,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如因業務需要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時,應要求自然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採購契約編列該保險費用;另該原則修正要求把不同廠商派駐在同一機關的派駐勞工,其年資可以併計入特別休假年資中,並要求承攬廠商不得因契約到期後以未能續約為由資遣勞工。王厚偉說,新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已通函各政府機關(構),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該參考原則相關規定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重要依據,以減少勞資爭議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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