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0809 產創條例10-2子法公布 明訂適用條件 研發費用、購置設備達門檻 鼓勵業者投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九日臺北報導】為鞏固我國產業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強化產業鏈韌性,產業創新條例今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第10條之2,符合相關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濟部與與財政部8月7日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明訂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以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條件,才符合租稅優惠資格。該辦法112年1月1日施行,將自113年2月起受理申辦,後續將舉辦說明會,讓業者了解申請規範及注意事項。
經濟部表示,為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產創條例第10條之2提供優惠抵減率,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適用資格門檻規模則考量產業投資現況以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的目的,規劃以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資格門檻,不限適用產業類別,鼓勵業者加大投資。另外,因產創條例中已明定有效稅率112年度為12%,以及113年度起為15%的門檻要件,於該辦法中也規定當年度有效稅率須未低於該比率,且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等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始符合申請資格。
相關資格門檻規模、投資支出適用範疇、申請及審查相關規定,均於辦法中明訂。經濟部說明,有關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及其他資格門檻要件等,將由公司提出相關佐證文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綜合評估審核。由於產創條例第10條之2所定資格門檻較高,經濟部說明,若資格要件經審查不符而無法適用,為鼓勵公司加大投資,辦法中也訂有資格要件經審查不符時,變更成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機制,提醒申請公司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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