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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905 外仲引進移工失聯超標 首次停權7日 給予緩衝期 首次定期查核113年3月辦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五日臺北報導】為源頭控管降低外國人行蹤不明,勞動部增列定期查核機制,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外國人行蹤不明逾規定人數及比率,第一次暫停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申請簽證7日,第二次後以後按次增加7日,最長以28日為限;該規定112年12月26日生效。

 

勞動部112年9月4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其中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自112年12月26日施行。截至112年7月止,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有效家數是541家,其中印尼210家、越南155家、菲律賓109家、泰國65家以及馬來西亞2家。

 

針對失聯移工的管理措施,對於國內仲介有引進3個月達一定比率或人數,就處以罰鍰以及不予換證的措施,國外仲介則是不予換證;有鑑於自疫情之後,一些案件失聯情況都是發生在檢疫期,或才剛到雇主處所一個月等,為遏止移工剛入境就失聯的情況,這次修法加強外國仲介責任,對於外國仲介輸出移工來台,查核之日前3個月輸出移工失聯比率或人數達一定標準,將對該外國仲介停權。

 

勞動部說明,針對外國仲介公司將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定期查核,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所仲介之外國人入國後1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人數及比率。附表二規定,外國仲介引進1至50人,行蹤不明比率達7.82%以上;引進51人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達6.35%及4人以上;引進201人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達4.3%及13人以上;引進501人至1,000人,行蹤不明比率達3.33%及22人以上;引進1,0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達2.94%及34人以上。

 

勞動部指出,為使業界有適當緩衝時間配合,外仲查核停權機制訂於112年12月26日生效,首次定期查核將會在113年3月辦理,往前查112年12月及113年1至2月數據,若有超標,將會通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暫停受理該外國仲介公司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第一次暫停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7日,按次增加7 日,最長以28日為限,暫停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期間,以日曆日(包含周日與假日)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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