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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907 未經勞資會議使勞工加班 最高可罰100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七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如事業單位有成立勞資會議,但未落實協調運作,直接由主管要求勞工加班,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勞動部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提供企業更便捷的申報勞資會議名冊管道。
近期嘉義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受理一案,有公司與勞工約定每日工時8小時,但因訂單增加,於1月至4月期間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要求員工加班,經調查後認定違反勞基法,而遭開罰2萬元。勞青處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為督促公司落實與勞工協商,勞基法規定,要求勞工加班、加班上限放寬、輪班間隔時間放寬、7休1例假調整或實施彈性工時調整等措施,均先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執行。
此外,依現行規定,事業單位均應成立勞資會議,勞資雙方各推選出2至15名同數代表組成勞資會議,且最少定期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討論各式勞動條件、勞資合作事項,雇主也可針對營運計畫、福利、工作效率提昇等提出報告,鼓勵勞資雙方利用勞資會議機制通通協調,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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