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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907 營造業申請移工9月底公告 現階段仍可送件申請營造移工 勞動部指需有勞資會議紀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需先向地方政府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其中需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至少每3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共4次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內政部自8月起定額開放營造業申請移工,首波8,000個名額,由內政部營建署先審查營造業雇主資格認定並初步分配名額,8月整個月申請案件採統一審查,審查結果在9月底對外公告,會在營建署「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及「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公告核配情形。

 

有意申請者,9月仍可送件,審查結果則是在10月底公告,目前還在審查8月的申請案,對於名額是否會在第一階段用盡尚未可知,不過若用完,應會向勞動部提出增額至1.5萬名。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說明,近期地方政府反映多家營造業詢問有關無違法證明法令申請事宜,其中勞資會議應檢附資料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因此重申有編制推動勞資會議相關勞動教育教材,並發函提供地方政府宣導使用,並轉知轄區內雇主團體會相關事業單位。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雇主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若符合資格,給予開立證明書,證明書自開立日起2個月(60日)內有效。

 

依規定雇主應檢附申請書,以及相關文件包括一、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二、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三、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四、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申請日前1年內「每3個月」1次,共4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不含臨時會議紀錄)及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函」。五、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六、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七、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 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勞動部指出,凡提供影本之文件,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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