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 / 1060811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一)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之需求。
(二)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
(三)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四)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
(五)申訴遭雇主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
(六)其他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三、本要點所稱非營利組織如下: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四、陪同人員係陪同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適時協助外國人陳述意見、提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於陪同過程,提醒外國人注意相關權益事項。
陪同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
(二)非營利組織依外國人之要求,由該組織自行指派。
通譯人員係協助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提供翻譯服務,將外國人之主張陳述詳實傳達。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通譯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二)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之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符合第二點之陪同事由及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經地方政府審核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核發相關費用。
五、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依下列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地方政府得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由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陪同人員(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二)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應另行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三)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於約定時間內到場,與外國人晤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四)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回報單(如附件四),於一個工作日內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經地方政府洽請或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遇同一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國人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派人員。
六、陪同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陪同人員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陪同人員到場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途以搭乘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有等位者,以中等(標準)等位標準支給,並應檢據按實報支。陪同人員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乘坐車種票價報支。陪同人員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三)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之補助標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分別計算之。
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應依第七點規定另行給付通譯費用。
七、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補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每月以二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二)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時數認定:
(1)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際結束通譯時間。
(2)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逾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至八小時。
(4)連續通譯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計入時數。
2.費用計算:
(1)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六百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三百元。
(2)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二百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六百元。
(3)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第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夜間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4)通譯人員之交通費用,比照前點陪同人員之規定覈實補助。
八、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名冊備檔: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應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名冊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資料檔案分別彙送管轄地方政府備案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料有變動時,應分別彙送相關資料至管轄地方政府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九、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四個月為一期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結報作業。
(二)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辦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作業合併辦理。
十、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及通譯費用印領清冊」(如附件五)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一份,函報指派之地方政府審核。但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陪同或通譯費用,應併入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請款作業合併辦理。
未依前項期限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地方政府,無正當理由者,不予補助相關經費。
十一、地方政府於收到非營利組織、經地方政府洽請指派人員之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所報陪同外國人詢問及通譯費用請領領據後,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覈實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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