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1017 臺北市職安統一裁罰基準 11月起生效 依規模及性質分三類 強化雇主防災責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十七日臺北報導】基於近來職業災害頻傳,為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及強化雇主防災之責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者,按規模大小及性質分為甲、乙、丙三類,如為上市櫃公司、勞工人數超過300人,或營造工地超過1億元者,首次違反前述規定,最低罰鍰由現行的3萬元提升至10萬元,相關修正自11月起生效。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鑑於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大多係為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7條等規定,為促使雇主或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規以防止災害發生,此次針對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第6項、第47項及第48項,並參考勞動部111年7月27日勞職職授字第11102037651號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修正適用的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並提高罰鍰額度及重複違反的累計裁罰額度。
大企業無安全設備措施 初次違規即開罰十萬元
修正後的基準,明定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第第6條第1項、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者,按規模大小及性質,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包括上市櫃公司、勞工總人數超過300人,以及承攬營造工地工程金額超過1億元。乙類包括承攬營造工地工程金額在5千萬以上1億元以下,以及勞工總人數在6人以上300人以下者。至於前述以外的事業單位,則歸類為丙類。
勞動局舉例說明,如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雇主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甲類第1次違反規定時,罰鍰提升至10萬元,並按次累加10萬元。乙類首次違規,罰鍰6萬元至12萬元,後續按次累加6萬元。丙類第一次違規則罰鍰3萬元至6萬元,重複違反按次累加3萬元,最高累加至30萬元,以降低對微型企業及承攬金額不高的營造業所造成的衝擊。
微型企業最低金額起跳 違規次數以近三年採計
至於違反第26條「未事前告知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應採取措施」,以及第27條「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相關必要措施」,職安法罰鍰為3萬元至15萬元。依據裁罰基準,甲類首次違規,罰鍰提高至10萬元至15萬元,第二次以上違反就會以15萬元處分。乙類首次違規金額6萬元至12萬元,後續違反按次累加6萬元。丙類首次違反則處3萬元至6萬元罰鍰,後續按次累加3萬元,最高至15萬元。修正後的統一裁罰基準自11月1日生效,在此之後勞檢違規並裁罰的案件,將適用新的規定。勞動局補充,違規次數的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裁處日起,往前回溯3年內,同項次違規行為經裁處且未經撤銷的次數累計。
高寶華強調,為確實保障勞動者權益,促使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因此加重裁罰,但處分並非唯一的降災手段。同時也呼籲,確保職場安全健康是雇主責任,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基礎,雇主務必恪遵法令規定,以營造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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