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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1025 員工離職仍要處理 雇主應盡性騷防治義務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並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無論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是否已離職,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都應依法處理,雇主如未善盡義務,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事業單位,維護職場環境安全是雇主的責任,法規裡所謂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除了隔離行為人與被騷擾人、依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流程處理調查以外,還要加強宣導性平概念,向全體員工進行職場性騷擾相關宣導,舉辦定期、不定期的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等等,如果雇主因為受騷擾的員工或是疑似行為人已經離職,就沒有後續處理,通常就會被認定違法,容易因此吃上高額罰單。

 

為增進民眾及事業單位認識並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議題,勞動局歷年來也編製相關專刊及宣導摺頁,放置在勞動局網站/影音書冊/文宣品及出版品/職場平等專區(https://bola.gov.taipei/News.aspx?n=D82D1BC251624AD7&sms=E2C20C40DD25EC2A),事業單位可上網參閱。若事業單位發生職場性騷擾案件不清楚處理流程及方式,亦可向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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