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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1128 僱用未滿18歲勞工 違反規定恐面臨刑責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廿八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勞務,除非已國中畢業或是已依第45條規定,事前向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工作;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上工,已涉及刑事責任,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童工」係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亦不得使其於晚上8時至翌晨6時的時段以及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將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此外,雇主依法不得使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此項規定者,不論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均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論處,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勞動局並強調,凡僱用未滿18歲者,雇主皆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否則將處2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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