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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1219 113年基本工資27,470元 提醒雇主注意避免違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九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表示,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月薪由新臺幣26,400元調整至27,470元,時薪由176元調整至183元;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提早因應,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其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違反將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說明,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其數額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是目前工資未達調整後金額之事業單位,屆時均應調高工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7,470元,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183元,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不得低於183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於計算勞工加班費時,亦應以調升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王金蓉提醒,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計給。

 

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35,025元為其基準,如當月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2,350元。至於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83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有關該等工作者之工資計算標準,詳見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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