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1221 「入出國及移民法」 林右昌:分兩階段上路 明年3月 逾期者罰鍰提高為1萬至5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一日臺北報導】針對112年6月28日總統修正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內政部長林右昌指出,這次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強化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其中有利於民眾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於113年1月1日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定等部分,則於113年3月1日施行。
林右昌表示,這次移民法修訂條文中,以友善人民居留權益等攸關民眾福祉的措施優先實施,像是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只要持停留簽證來臺,就可以申請居留;對於因為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人,也放寬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而且不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即可繼續居留。另鬆綁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停居留的限制,以及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皆可隨同永久居留。
林右昌指出,為增加外國人才留臺服務的誘因,也放寬來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1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為2年;另新增律師事務所自113年元旦起,可申請經營移民業務,但代辦移民業務的公司負責人,若曾經犯詐欺、背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限制其經營移民業務條件。此部分共計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8項子法,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為嚇阻不法,這次移民法修法也加重及增訂罰則,林右昌說明,其中逾期者罰鍰從現行2千元至1萬元,提高為1萬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最高7年外,另增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等情形,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如果讓外國人非法入國,或者讓受禁止出國處分的人出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遏止受收容替代處分的人再次失聯或違規,明文規範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話,可再次暫予收容,而且重行起算收容期間,並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遣送的情形。此部分共計修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等7項子法,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林右昌說,「入出國及移民法」這次共計修正63條條文,並將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15項配套子法,考量這次修法幅度較大,為使民眾及第一線同仁熟悉相關規定,以利新法落實執行,因此有利於民眾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於113年1月1日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定等部分,則於113年3月1日施行,新法全面實施後,將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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