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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110 春節假期逢發薪日 勞動部籲雇主提前發放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日臺北報導】113年農曆除夕(2/9)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2/10-12)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勞動部呼籲雇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同時會發函7大工商團體,轉請會員配合提早發薪,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工資給付日由勞雇雙方約定,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至遲於次月10日給付。

 

黃維琛強調,工資給付日遇假日,若採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作業,假日仍可如期入帳;至於採現金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發放;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黃維琛說,很多事業單位發薪日是在10日,今年遇到農曆春節連假,雇主若不能提早發薪,至少要在原發薪日發放,雇主如有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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