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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125 移工轉換雇主期間膳宿費 勞動部發函說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五日臺北報導】針對移工轉換雇主等待期間,其膳宿費誰支付?勞動部說明,若是可歸責雇主,膳宿費由雇主與仲介協商議定,若是可歸責移工,膳宿費則是由雇主與移工雙方議定。勞動部日前發函各地方政府說明,有關移工轉換雇主等待期間,其膳宿費之負擔。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應規劃外國人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住宿地點等事項。爰雇主自引進移工入國之日起,為移工所安排之住宿地點,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此係雇主引進移工之法定責任。勞動部指出,雇聘辦法課予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就該移工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不論雇主與所聘僱之移工是否終止聘僱關係或勞動部是否廢止該移工之聘僱許可,雇主均應善盡對該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責任持續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勞動部說明,有關移工轉出期間,雇主若委託仲介公司代為安排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因而衍生之膳宿費用負擔部分,若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或移工之聘僱許可經勞動部廢止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移工或可歸責於雇主,後續膳宿費用負擔即應由雇主與仲介公司雙方自行協商議定,並合理作價。

 

若勞動契約提前終止或移工之聘僱許可經勞動部廢止,係可歸責於移工之原因,即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相關費用負擔應就個案事實審認,並依上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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