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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126 農曆春節連假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規定 比照政府八週彈性 需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六日臺北報導】農曆春節將近,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1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2月8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2月10日(星期六) 大年初一與2月11日(星期日)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黃維琛提醒,企業若要比照政府機管實施八週彈性工時,須經由勞資會議或是工會同意,若是雇主自行片面決定,恐衍生加班費未給付的違法狀況,將會面臨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黃維琛說明,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8日及2月10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月11日)

 

黃維琛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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