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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619新聞稿就安費帳單簡訊通知 籲加填手機號碼勞動部補助外勞子女隨同安置費用 追溯61生效.

由於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及海洋漁撈工雇主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異動較為頻繁,根據統計,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案件中,約有6成申訴事由就是雇主表示未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致遭加徵滯納金,勞動部提醒,雇主原留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如有搬遷等情形,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變更帳單地址,以免雇主未收到帳單致延遲繳遭加徵滯納金。


  勞動部指出,自105年起,針對地址常變更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及海洋漁撈工雇主已開辦就業安定費催繳簡訊通知服務。勞動部呼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及海洋漁撈工雇主,可於相關申請書(如招募、聘僱等)填寫聯絡人行動電話,或於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時同步申請,雇主可多元收到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提醒服務,依期限繳納不漏接。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帳單地址有變更情事,家庭類雇主及漁船船主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漁業執照影本)申請變更帳單地址;法人及養護機構雇主則依法定登記地址寄送帳單。


勞動部指出,統計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案件中,約有6成申訴事由係因雇主表示未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致遭加徵滯納金。


  勞動部重申,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業安定費應於每年2、5、8、11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30日,如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勞動部說,如未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或對就業安定費計費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專線(電話:02-89956000)諮詢。


 

勞動部補助外勞子女隨同安置費用 追溯6/1生效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九日臺北報導】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不得與父母分離之規定,外籍勞工所生子女得隨同安置於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除依法安置的外勞可獲得每天500元的補助,隨同安置的子女也可獲得每天500元補助,這項規定追溯自106年6月1日起生效,安置單位若有符合要件的外勞及其子女可提出申請。


  勞動部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以及「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皆自106年6月1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依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外籍勞工所生子女得隨同安置於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者,比照本部現行外籍勞工安置相關費用規定予以補助,外勞1天500元,小孩也是1天補助500元,半天則依250元計算,另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醫療協助費用,及安置單位購置必要育兒設施設備,得覈實申請補助,該補助至終止安置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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