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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616新聞稿勞基法施行細則今公告 618生效特休採曆年、週年、會計、學年與勞雇約定

《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近半年,勞動部於16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共計增刪修正16條,是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中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除先前預告可採曆年(1月-12月)、週年(員工到職日)或會計年度作為給假或結清計算基礎外,正式公告版還增加教育單位之學年度與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後30日內告知有幾天特休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配合週休二日新制規定,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係針對母法修正條文作出原則性解釋及補充,以利勞雇雙方因應新制規定,並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並保障勞工特別休假權益,讓特別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


  謝倩蒨指出,勞基法細則明定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曆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


  她說明,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106年7月1日到職,依新法在107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107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勞雇雙方協商採用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算法,則勞工可在107年度獲得3天假之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例給3.5天,合計6.5天;108年則可獲得剩下的3.5天,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例給予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分段計給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


  勞動部提醒,工資明細應記載約定之工資總額,各項給付金額如本(底)薪、獎金、津貼、加班費;約定扣除之金額,如勞健保、福利金、勞退自提。至於雇主提供的工資明細不限書面,可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公司網站系統等,讓勞工可隨時取得或列印。


  另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此外,勞動部於16日公告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汽車貨運業」適用8週彈性工時,此係考量其與民生需求息息相關,必須給予勞雇雙方適當之工時彈性。


  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如有實施彈性工時之必要,仍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並與個別勞工就有關工作時間等內容合理約定,以維勞工健康福祉。實施4週彈性工時者,其4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且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8日;實施8週彈性工時者,其8週內正常工時總計仍不得超過320小時,且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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