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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417 一般營造業移工文件規定 資格認定函改為120天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十七日臺北報導】內政部國土署112年8月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並在12月下旬將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從原先的90天延長為120天,以比照專案引進營造移工的相關規定,維持一致性。依據相關規定,勞動部近日修改申請招募許可的相關文件效期,延長為120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3年承攬業務、近1年聘僱本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

 

原規定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為90天,但112年12月下旬內政部已修改規定,延長為120天;因此勞動部也於本週配合修改了「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的第二點規定,其中第11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的文件期限,由最近90日改為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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