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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515 移工雇主因地震經濟受損 遲繳就安費免徵滯納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五日臺北報導】台灣113年4月3日發生強震,勞動部為協助受災民眾災後復原,減輕聘有移工之受災雇主經濟負擔,針對因為0403震災或餘震受損,經政府相關單位(含村里長)認定及出具受災戶證明, 11204期與11301期這期間,雇主所遲繳之就業安定費免加徵滯納金。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因113年4月3日強震(及餘震)受影響,不限業別與地區,雇主或被看護者只要有經政府相關單位(含村里長)認定及出具受災戶證明,即為免加徵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措施之適用對象。發展署說明,免加徵滯納金範圍為11204期(112年10-12月)就業安定費部分,法定寬限期滿日為113年3月26日,申請核准之雇主免加徵113年4月3日(地震發生日)起至繳款前1日或113年7月4日(滯納金加徵期滿日)期間之滯納金;以及11301期(113年1-3月)就業安定費部分,法定寬限期滿日為113年6月24日,申請核准之雇主免加徵113年6月25日至繳款前1日或113年10月2日(滯納金加徵期滿日)期間之滯納金。發展署說,雇主如有疑問可洽詢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轉1810或1811,由專人提供說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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