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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709 促自主消防管理 安檢注意事項修正上路 公共危險物品達一定規模 需設監督人員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七月九日臺北報導】內政部消防署為落實《消防法》112年新增訂的相關法規,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讓消防機關即時瞭解發生火災處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動作、防火應變措施,以及消防機關辦理檢察業務的依據,因此修正消防機關安全檢查的注意事項。

 

高樓層設置防災服勤人員
除了明定防焰物品製造、輸入商必須取得相關認證,此次注意事項修正也依據新的法規,要求高樓層建築應該設置防災相關的服勤人員,並且要領有合格證書、定期複訓。消防機關則依各年度的注意事項,檢查防焰用品的使用及性能。

 

若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達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規模,開始使用以後管理權人應該委託專業機構定期檢查,作成紀錄,檢查紀錄必須保存至少5年。而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的管理權人,還必須遴用保安監督人,依其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來執行相關危險物品管理的必要業務。

 

火災事故場所檢附平面圖
此外,為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即使瞭解火災場所的相關資訊,此次注意事項也增列,若火災有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受傷送醫達10人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焚毀、燃燒達1小時以上未控制火勢、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等情況,必須填報事故案例表並檢附平面圖、照片等資訊,於報案次日起24小時內上傳安管系統,或函報消防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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