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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508新聞稿立委提案仲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行為增列不可留置勞工證件 性侵等應通報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針對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從事之行為,包括不可留置勞工身分證件、不可對外國人做出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重傷害罪之行為,以及外國人遭受性侵害、人口販運及重大人身傷害,應24小時內通報,不可隱匿案情以致外國人持續遭受危害,勞動部表示無意見,支持委員修法內容。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8 日安排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僅作答詢,並未逐條審查。


  立委吳玉琴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70條、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上述修法內容,勞動部對於第40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及第70條部分無意見。


  吳玉琴質詢說明,雇主拒絕勞動檢查及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等應屬重大違例事由,應剝奪聘僱之資格,因此修法增訂第54條第1項第15、16款規定,以排除拒絕勞動檢查與危險作業環境雇主之聘僱資格,為何勞動部不同意?


  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已訂有雇主應負之義務等相關規定,本法第54條係雇主不得申請外國人之相關規定,為免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不宜再納入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等與申請事項無直接關聯之規定,可以再討論。


  吳玉琴指出,現行發生外勞行蹤不明,雇主通報沒有要求提出證據也沒有查察,若是被雇主謊報,外勞也沒有申訴管道,因此要求修法增加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並檢附相關事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林美珠答覆指出,雇主謊報已有罰則,將以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另依本法第65條規定,提供不實資料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但是要雇主負舉證責任可能有困難,因為人不見是客觀事實難以舉證。


  另針對第57條、第72條修法新增雇主、事業單位具管理職務人員、被照顧者、被照顧者之家屬,對外國人施予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罪之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緩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永久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對此,林美珠表示,目前是以無罪推定原則,若日後加害人受無罪判決確定,受到的傷害與損失將無法回復原狀,因此建議不修正。


  此外,國民黨立委陳宜民提就服法第5 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星座、命理、血型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又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則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歧視行為之認定標準,及降低就業歧視禁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降為3萬元以上。勞動部都希望維持現行條文。


  邱志偉強調,有些家族企業或是小吃店等若是違法,繳不起罰款就只能關店,希望能有比例原則,降低罰鍰。


  對於雇主求才條件,立委提案建議必須載明薪資條件及增列罰則部分,勞動部表示需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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