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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719 勞工例假補休期限 工會同意可延至30日內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九日臺北報導】現行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例假停休,需在該事件結束後7日內補假休息,但日前有工會反映,實務上無法在7日內補休,希望能有彈性放寬;對此勞動部函釋,在工會同意,或團體協商有明定情況下,同意勞雇雙方可以將補休往後安排,不過最遲仍需在突發事件工作結束30日內,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13日。

 

實務上難在7日內補假休息
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勞基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有工會反映,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忙於搶救或搶修階段,勞工例假停休,實務上無法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7日內就補假休息,工會希望能彈性放寬期限處理補休假。

 

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所說「事後補假休息」,先前就函釋指7日內,可由勞雇雙方事後協商,至於更彈性處理,這次函釋是限定企業有工會組織方可延長,在工會同意,或團體協約明定,同意勞雇雙方可以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不過補假仍需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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