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30807 薪資達每月3.5萬元 免除訓練資格 旅宿僑外生上限3成 雇主須有勞保證號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7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3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3.5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3成。
為解決旅宿業缺工,勞動部依行政院113年6月13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開放由符合資格雇主申請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根據勞動部113年8月6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者須於8月14日前提出。
另列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在草案第6條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並未與中階技術人力放在同一款;配合第6條第四款新增旅宿服務工作,為區分外國人資格條件,明定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資格條件,須符合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是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僑外生首次聘僱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整,續聘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3.3萬元,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整;若是聘僱薪資達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則可免除訓練資格。蘇裕國指出,旅宿雇主資格為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業登記證,同時須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有勞保證號;申請文件則與中階技術工作相同,雇主須在國內招募,並須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沒有招募許可,直接發給聘僱許可函。蘇裕國提醒,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其中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型態經營。
旅宿業所屬餐廳須業者自行設立
根據草案,雇主聘僱旅宿僑外生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30%為上限;至於旅宿僑外生名額加上其他白領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可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50%。蘇裕國說,依觀光署提供資料,預估有1,500名副學士以上僑外生投入旅宿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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