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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419新聞稿未辦理應罰鍰 勞動部發函各縣市政府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不以雇主所在區域為限

針對雇主未於期限內幫期滿外勞辦理轉換雇主事宜,是否有違法之虞?勞動部發函指出,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外勞協議是否續聘、轉聘或是期滿返國,若是外勞不願續聘,但是表達有意願在台轉換新雇主,原雇主若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期滿轉換事宜,地方政府將可依就服法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由於近期有部分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勞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勞動部4月14日發函給各地方政府,陳述該案件行政指導原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3條規定,外國人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雇者,原雇主應檢附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事宜。


  因此若雇主未於期限內幫期滿外勞辦理轉換事宜,就違反上述規定,地方政府應依就服法57條第9款與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最新統計,截至106年3月底止,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3萬6,978件,已核准續聘有2萬8,764件,其中家庭類有1萬3,291件、事業類有1萬1,5473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4,548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計1,072件,358件是家庭類、714件是事業類。


  勞動部重申,《就服法》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外勞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勞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勞期滿續聘;如果外勞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勞辦理出國手續。


  又如果外勞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外勞意願,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網址: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不以雇主所在區域為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九日臺北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有競爭關係的同行工作,勞動部發函指出,「競業禁止條款」不以雇主所在區域為限,包含境內與境外,也就是有商業實質競爭關係的外國也適用,至於是否合理則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實質認定。


  勞動部4月12日發函給經濟部、工商團體、外商在台商會與各縣市政府等說明,全球化影響下,高科技人才頻傳遭外國企業挖角,雇主為保護營業秘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不以雇主所在區域為限,包含境內與境外,也就是有商業實質競爭關係的外國也適用,若有實質競爭行為損害雇主商業利益,若是在境外也包含在內,至於是否合理,最後仍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實質認定,以因應國際經貿現況。


  勞基法細則明訂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雇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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