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 / 1060418新聞稿勞動部7年來首度提高雇主僱獎金額保障外國人返鄉權 外國人請假辦法420生效
為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僱用失業勞工,補實所需人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8日發布提高雇主僱用獎助標準,並自4月20日生效,依受僱勞工身分別,每月提供雇主僱用獎助9千元至1萬3千元,最長補助12個月,合計最高獎助15萬6千元。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特定對象失業勞工,或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的失業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並且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
根據統計,去年核發雇主獎助津貼人數有2,058人,就保基金支出約1.8億元。
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龔桂蘭表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自99年訂定以來,首次調整雇主僱用獎助標準,原來獎助金額分別為8千元、1萬元及1萬2千元,最長發給12個月;現在為持續鼓勵雇主多多提供就業機會,僱用失業勞工,勞動力發展署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依受僱勞工身分別,每月提高1千元。
她進一步說明,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1條修正後,其獎助標準雇主以月薪給付勞工薪資時,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及長期失業的勞工,每月發給僱用奬助1萬3千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等7類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奬助1萬1千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奬助9千元。
如果雇主以非月薪方式給付薪資時,則依前面3類受僱勞工身分別,每人每小時發給僱用獎助50、60及70元。
此外,為促進失業勞工穩定就業,並紓解特定產業缺工情形,勞動力發展署也積極推動「缺工就業獎勵」措施,只要勞工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等情形,向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就業諮詢推介受僱於特定製程、3班制產業及機構照護服務工作,除了薪水,還可申領就業獎勵津貼,並依就業期間長短,發給5千元至7千元之獎勵金,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最高可領10萬8千元。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因補助對象不同,如長照機構聘僱失業勞工或特定對象,可獲得雇主僱用獎助津貼,至於失業勞工從事機構照顧工作也可獲得就業獎勵津貼,希望可以解決缺工問題。
保障外國人返鄉權 外國人請假辦法4/20生效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八日臺北報導】為配合《就服法》第52條規定,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保障外國人返鄉休假的權益,勞動部18日發布藍領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國人請假的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20日正式生效。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依據勞基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過,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國人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其返國,否則將違就服法。另外,外國人請求以特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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