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31001 性騷法修正滿半年 受理1.7千件申訴案 669件成案 申訴以肢體騷擾最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三十日臺北報導】針對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施行滿半年,衛福部指出,共受理1,710件申訴案件,其中性騷擾成立案件669件,被害人9成為女性,以「肢體騷擾」為大宗。112年5月開始的 #MeToo運動,引發各界對性暴力議題之關注,行政院會同衛福部、教育部及勞動部進行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113年3月8日全面實施。
性騷擾被害人9成為女性
衛福部針對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說明,截至113年6月止,共計受理1,710件申訴案件,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1,213件申訴案件,其中性騷擾成立案件669件,占55%,被害人90.5%為女性。衛福部說明,性騷擾行為樣態以「肢體騷擾」為大宗,占42.5%、其次為「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占26.9%、「言語騷擾」占19.3%。發生地點則以「公共場所」47.7%為大宗、其次為「數位媒體」占19%、「大眾運輸工具」占16.1%、「私人住所」占12.1%。
衛福部指出,針對性騷擾成立案件,有8成行為人會提出訴願,61%行為人會主張自己是遭到汙衊,或與被害人2人是兩情相悅,而否認有性騷擾行為,另有38%訴願人認為自己並無性騷擾犯意或企圖。衛福部表示,民眾自認為是幽默或沒有冒犯的話或行為,例如未經對方同意隨意勾肩搭背,又或在Line群組傳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照片等,其實可能已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被冒犯。
性騷擾事件成立與否 難有標準
衛福部強調,性騷擾事件成立與否,不論行為人有沒有犯意、是不是故意,而是審認客觀之人證、事證、物證,以及被害人於事發時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等主觀感受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尤其是每個人的身體界線並不相同,很難用一致標準來判斷。衛福部提醒,民眾遭遇性騷擾事件時,可向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申訴;倘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可向其所屬單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非上述人員或身分不明,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局提出申訴,並由各該機關進行調查後送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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