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31203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認定雇主構成237件 因勞工參與工會不當解僱 處10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三日臺北報導】截至113年11月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共完成415件裁決決定,其中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案件共有237件,違規行為包含不當影響工會活動、拒絕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拒絕提供工會會務假,以及不當解僱、懲戒或減薪工會幹部等。勞動部100年5月1日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之法律實務審判專家或教授共15位擔任裁決委員,秉持中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審查。
765件提出申訴 172件和解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截至113年11月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共受理765件案件,已完成裁決決定415件,其中237件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153件申訴遭駁回、25件不受理,另有172件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和解。根據《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不當勞動行為主要包括,雇主對工會活動的影響或干涉,例如煽動或強迫勞工退出工會、干預工會選舉或運作;拒絕誠信協商團體協約,在集體協商過程中,未能誠信提供必要資料或進行對等協商;不利對待參與工會的勞工或幹部,包括不當解僱、懲戒、調職、減薪等;未依規提供工會法定權利,如拒絕給予工會幹部依法享有的會務假。
王厚偉指出,裁決認定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最常見的類型為「不當影響工會活動」。例如,某公司主管煽動勞工退出工會,導致工會會員數短期內大幅減少,經裁決認定違法,並要求該公司透過內部公告及LINE群組向員工說明裁決結果,強化企業內部集體勞資關係的公平性。此外,某公司拒絕提供團體協商必要資料,亦被裁決認定違規,命其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予工會。另一起案件中,雇主以員工因參與工會活動未能參加下班後的臨時會談為由,進行解僱處分,裁決認定此為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不利對待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裁決決定獲得法院肯認。
雇主不當介入工會活動處罰鍰
王厚偉說明,雇主如支配介入工會活動,包括煽動勞工退出工會、干預工會選舉、或以利益影響工會決策,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另因勞工參與工會或相關活動進行解僱、減薪、調職、懲戒等,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王厚偉強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旨在迅速回復穩定的集體勞資關係,雇主應嚴守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規範,避免對工會或勞工進行不利益對待或妨礙工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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