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 / 1060317新聞稿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 327前提意見特休假可採行曆年、周年或會計年度
《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以來,其中有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於17日預告,共計增刪修正16條,其中特休假計算適度鬆綁,在不減損勞工特休假天數情況下,可採曆年(1月-12月)、周年(員工到職日)或會計年度三軌並行執行特休假,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後30日內告知有幾天特休假;對於草案內容有建議者,得於106年3月27日前陳述意見。
為協助業者調適,勞動部職安署組長林毓堂指出,藉由「宣導、輔導、檢查」三個階段,希望雇主和勞工都可以適應《勞動基準法》修法, 4月即將進入輔導期,規畫以高工時、易過勞和經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業者為主,直接「 臨廠輔導」至事業單位說明週休二日新制之規定;與縣市政府合作,對區域或同性質之產業進行「集體輔導」說明;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縣市政府作為窗口,供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輔導」措施,接受個別廠商申請客制化診斷協助;持續協助事業單位自主檢視管理制度是否適法、辦理勞動檢查說明會,至少300場;並派遣勞動檢查員親赴事業單位協助輔導,至少1萬5,000場次。
《勞基法》新制去年底陸續上路,其中特休假制度大幅改變,除資淺者特休假大幅增加外,明訂勞工有優先排假權,且年度終結時,雇主要未休特休假折算日薪發給勞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明,今天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不違反本法規定下,針對通案所為之原則性解釋及補充,修正重點包括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黃維琛強調,勞資可以約定休假方式,只要勞工年資應有的特休假天數未減損。
黃維琛指出,工資明細應記載約定之工資總額;各項給付金額如本(底)薪、獎金、津貼、加班費;約定扣除之金額,如勞健保、福利金、勞退自提。至於雇主提供的工資明細不限書面,可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公司網站系統等,讓勞工可隨時取得或列印;另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此外,周休二日新制施行後,勞動部配措施還包括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針對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行業,協助業者適用彈性工時規定,且研議檢討現行勞動基準法84條之1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跨部會合作,盤點產業因應新法施行衍生問題,共同研議產業別之「週休二日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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