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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1227 立院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部門、政府控制事業機構等先行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二月廿七日臺北報導】立法院院會12月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在最具爭議性的適用範圍部分,以公部門、政府控制事業等先行,新法保障的揭弊範圍包括犯罪違犯瀆職貪污,或違反採購法、勞基法、職安法、就服法等且有危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

 

犯罪或涉重大公益都屬揭弊範圍
表決過程由各黨立委輪番發言,除強調立法能強化吹哨者權益保障,免於擔憂清算報復外,也針對執法程序、和最具爭議的適用範圍表達意見。立委莊瑞雄指出公益揭弊有其價值,民進黨過去提出草案也表示認同,但對於適用範圍的衝擊未充分評估,應再審慎討論。立委廖偉翔則指出,國民黨團草案原仿效德國去年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將公私部門一體納入,但考慮新法上路要有適應期,所以提出再修正動議,先以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團體機構試行,之後再研議是否可以納入私部門,也讓執法部門能先適應新業務,並有所依循。

 

經多輪發言及表決,最終三讀通過國民黨團為主的再修正動議版本,定義弊案範圍條文指出,本法所稱揭弊範圍為以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犯罪、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範圍包括犯刑法瀆職罪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違反政府採購法等之行為。

 

受理揭弊機關調查 關係人須配合
也包括犯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廢棄物清理法、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老人福利法等經濟、環保、勞動等各目,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條文也規範,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也規定揭弊者在受理機關未於期限內獲受理回應或未獲調查結果通知,可以再依規定另向民意代表、媒體、公益團體提揭弊,並受本法保護。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保障揭弊者身分、工作權益
新法也保障揭弊者,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為其揭發弊案、配合調查、拒絕參與弊案,而對其採行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減薪、剝奪福利、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不利變更等等行為;若有這些情況,非公務員身分的揭弊者得請求回復或補償等措施,也強化、明確具公務員身分者的救濟。難以復職等情況,則須予以補償;法條中也包含對揭弊者人身安全保護、身分保密等措施,若有試圖妨害或報復等犯罪行為加重其刑,無故或過失洩漏揭弊者資訊,也設有不同刑度與罰金。

 

老福法尚未處理 國民黨修補助門檻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後,各黨團協商決議休息,因此原預計於27日討論與表決的《就業服務法》、《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尚未討論,預計於下週二繼續本次會議程序。據悉,由於醫療團體和社會各界有不同意見意見,國民黨團也針對老福法草案提出再修正動議,原訂全額補助老人健保費的門檻,從綜所稅稅率20%下修為5%,以縮小有資格獲得補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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