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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210 本週討論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業聘移工資格 規劃資格效期6年 需為合法登記/許可業者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十日臺北報導】環境部本週將召開研商會議,討論未來開放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業者引進移工的資格認定,依據目前擬定的草案,可以提出申請的業者包括依廢清法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以及完成登記的無工廠登記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此外,依廢清法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無工廠登記的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也可以依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提出申請。草案也有但書,這3類申請者如果同時具有2種以上的業別身分,僅能擇一提出申請。草案也訂定,如果登記證或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則認定資格不合格,此外經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停工、停業或歇業者,也會被認定不合格。針對資格認定效期,草案擬定資格認定合格者,有效時間為發函起6年,屆期自動失效。

 

在資格有效期限內,登記證或許可證屆期但已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經同意者,認定資格函繼續有效。發生應認定不合格情況(登記或許可撤銷、停工等),原取得的資格認定失效,資源循環署可以撤銷或廢止。
按現行規定,製造業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產業級別認定函效期亦為6年。環境部預定11日與產業、學界代表及勞動部召開研商會議,彙整討論意見再續行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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