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30211 放寬回收處理業申請移工 小規模也能申請 核配比率20% 業者需提預防移工失聯規劃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十一日臺北報導】環境部11日就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業者開放申請移工資格進行研商。資循署說明新開放的3類業者除了需依法完成登記或取得許可外,需要提出預防移工失聯規劃,核配比率為20%,最快3月底完成法制作業;針對業者擔憂小規模廠商會請不了移工、工作調派等問題,勞動部針對核配計算方式釋疑,也表示會在研議調派規定。
核配比、外加比照製造工作資源化產業
環境部11日召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審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資源循環署說明,此次新增3類業者得申請移工:依法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無廠登)處理業;以及依法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的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無廠登)。
核配比率與外加就安費規定比照現有「製造工作之資源化產業」(B級20%)。申請資格認定除應檢附申請表、承諾書、登記證或許可證等,廠商也要提出預防移工失聯規劃(如勞動條件、獎勵制度等工作管理規劃,宿舍飲食等生活管理規劃)。如果登記證或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或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停工、停業或歇業等情況,也會被認定不合格。資格認定效期6年,在有效期限內,登記證或許可證屆期但已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經同意者,認定資格函繼續有效。發生登記或許可撤銷、停工等情況,原取得資格認定失效。
勞部:調派或工作延伸後續研議
中華民國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郭崑澧就業界實務狀況提出疑問,包括小規模業者是否會因為聘請的本國勞工人數過低,比如1、2人的廠商,而無法申請到移工?另實務上回收業也需要外出作業,希望移工工作範圍能夠有彈性,並且供業者在申請時一併提出。針對核配比率問題,勞動部勞發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表示,核配比率以成立勞保證號申請前2個月之前1年平均投保人數來當作母體核配,比如若平均僅聘僱本國勞工1名,乘以20%是0.2,目前遇有小數點後第一位有數字都會進位,所以至少可以請1名外國人,新開放3類對象應該至少能請到1-2位。針對工作地點部分,會載明在招募函、聘僱許可函,會依申請書填寫的廠場為基準;至於調派規定或工作延伸範圍,後續會再研議。
臺南、高雄回收站需完成登記才能申請
針對雇主資格部分,郭崑澧指出臺南、高雄等地依地方自治條例可在住宅區設所謂回收站,規模較小,但實務上與回收業相似,是否還需要登記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資源回收推廣協會理事長蘇裕淵則詢問,因排除政府機關申請,若是廠商以OT案方式在政府提供的環保用地上做回收工作,是否能在該處申請使用移工?
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秘書長朱若君則指出,要點規定許可證或登記證申請展延並經同意者,資格繼續有效,但法規上展延時程有限,實務上辦理展延可能包含變更,而變更可能還會包括試運轉等程序,資格要點是否需要納入「經同意」,是否會影響實際運作?資循署副署長林健三表示,回收站等情況仍需完成回收業登記才有申請資格;政府部門相關案件則需要研究再給回覆。循環處理組長陳俊融則說明,參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展延申請若屆滿日尚未准駁,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辦理,資格函也可比照繼續適用有效,但最終還是要看展延申請是否同意。
僑外生任清除業司機?需由資循署評估
除了針對此次開放申請細節進行討論,與會業者、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代表也提出建議,包括考慮放寬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貯存場、再利用機構也能聘僱移工,以及廢棄物清除業者開放僑外生擔任司機等。勞發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專委胡欣野表示,外國學生或僑生從事中階駕駛工作,目前勞動部也還在法制作業中,屬於新的形態,也還未跨到資源化產業等業別,會提供資料給資循署參考,由資循署評估。資循署表示針對相關建議會再行研究了解。而此次開放部分,蒐集整合各界意見後將盡快完成行政程序,最快3月底前,與勞動部同步發布相關法規。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業者有條件申請移工資格
點閱人數 :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