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30219 勞資爭議調解 工資、資遣費佔比最高 臺北市全年共4,506件 留意加班費計算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十九日臺北報導】全國勞資爭議平均每年約2萬5千件,據統計,臺北市113年度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共4,506件,其中以「工資」類型爭議(含加班費)佔最多數,計有1,483件,「資遣費」爭議有962件居次,「契約」爭議排名第三,共有480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春節假期前後多有工資、資遣費等爭議發生,呼籲勞資雙方妥為協商,企業也應遵循法規,如有爭議,可循「勞動即時通」申請調解。
加班費應以全薪做計算基礎
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雇主計算加班費時,應以「全薪」為計算基礎,也就是除本(底)薪外,也應將其他具有「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的工資項目納入,否則會有加班費給付不足的問題。勞動局表示,為減少勞資爭議,雇主應留意,勞務的對價均屬工資,應核實計算工資給付勞工,且不得任意扣發工資。實務上常見企業採行加班申請制, 如勞工未主動提出申請,雇主即不給付加班費。勞動局說明,勞工如確有加班情事,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可片面要求只能補休。勞工如果主動加班,雇主或主管沒有當場反對者,仍應給付加班費。
未經協商 加班費應計至分鐘
有關出勤時間認定,勞基法規範出勤紀錄應保存5年,且須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勞動局提醒,如果沒有經過勞工同意以半小時或是1小時為加班單位,加班費就應核實計算到分鐘。另外,如勞工為屬於自願離職,雇主除依法提前通知勞工外,應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服務證明書。 勞動局提醒,勞資雙方如遇有爭議,可透過「勞動即時通」(https://ap.bola.gov.taipei )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雙方還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程序便利,亦可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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