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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30221 肯亞籍白領移工被迫從事藍領工作 勞動部將檢討外國藝術人員審認標準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廿一日臺北報導】肯亞籍白領移工以「藝術及演藝」專長受聘僱來臺,遭雇主以非僱傭關係規避勞基法適用,又被迫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移工工作,致其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監察院近日通過糾正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

 

監察院糾正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
監委紀惠容強調,本案凸顯我國白領外籍移工管理制度的重大缺陷,這也是首次調查白領移工的案件,監察院要求勞動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檢討,補強監管機制,確保白領外籍移工、尤其是藝術表演類人員在臺最低生活薪資保障,防止類似案件重演。對此,勞動部回應,演藝工作者目前須提供工作證明或官方推薦證明,以及勞務契約,以證明約定聘僱型態及給薪方式,由於演藝工作型態多元,為防杜勞力剝削,勞動部將與文化部檢討外國演藝人員審認標準。

 

低薪與違法紀錄者加強審查
對於監委所提,經紀公司違反辦理就服案件,勞動部指出,在113年6月已訂定「藝術演藝工作許可疑慮案件之審查及查核作業」,針對有違法紀錄或給付低於3萬元薪資者加強審查,並限縮工作許可期限,同時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察,主動查處類此案件,發掘有無不法仲介從中剝削,嚴查嚴辦。針對全國僅15名訪視員辦理查察外國專業人員工作,勞動部表示,未來將依地方政府實際需求增加補助人力,將辦理教育訓練、個案研習等,提升訪查人員職能,加強人口販運辨識訓練。

 

根據監察院調查,兩名肯亞籍白領移工於民國111年獲聘來臺,原應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卻被雇主強迫擔任未經許可的農業及清潔回收工作,甚至遭到扣留證件、剋扣薪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2年接獲1955勞工申訴專線通報後,查察過程卻流於形式,不僅未深入調查事實,還先行聯繫雇主、未隔別詢問當事移工,甚至允許雇主擔任翻譯,導致查察結果偏頗。監委認為,臺南市政府錯誤引用函示,以「委任契約」為由推諉責任,未確實履行監督義務,構成嚴重怠失,因此依法提出糾正。監委指出,勞動部在核發聘僱許可時,僅以合約載明薪資高於基本工資即認定符合規範,未能有效確認雙方契約性質,導致後續雇主以委任契約為藉口規避《勞基法》。此外,勞動部未及時統一解釋不同地方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造成執行標準不一。

 

地方標準不一 雇主規避勞基法
本案移工有4名經移民署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顯示勞動部在監督管理上存在嚴重缺失。更令人關切的是,雇主並未為移工投保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勞動部卻在監察院介入調查後才發現問題,凸顯查核機制的不足。因此,監察院依法糾正勞動部,要求其與文化部、移民署、外交部及地方政府共同檢討現行制度,以強化管理機制,確保外籍勞工權益。調查顯示,涉案雇主委託B經紀公司處理外籍表演人才的聘僱與管理事宜,但該公司並非合法登記的就業服務機構,卻違法從事移工引進及就業媒合業務。監察院要求勞動部深入調查,並會同文化部全面檢討現行制度,以杜絕非法仲介剝削外籍勞工的情形。

 

白領移工低度管理應檢討
葉大華指出,為營造友善在臺工作環境、配合國家整體攬才政策,避免過度干預來臺工作之白領專業人士,勞動部過往並未針對雇主聘僱白領專業人士辦理勞動檢查。近年來來臺白領外籍移工人數攀升,其中「宗教、藝術及演藝」類別已達3,000餘人,但現行法規未明確規範最低薪資與工作型態,導致許多非僱傭關係的專業移工薪資保障不足,勞動條件極不穩定。監委建議勞動部應協請文化部共同就是類案件之查核品質建立強化督導把關及專業人員陪同鑑定機制,併就現行白領勞檢人力配置情形強化檢討與合理配置,研議是否提供相關白領移工權益保障指引,以落實外國人勞動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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