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坪以上新建物將強制設光電 環團建議應逐步下修門檻至90坪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廿五日臺北報導】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擬規範300坪以上新建物應設置光電發電設備,未來適用的建物申請建照與使照都須檢附相關資料;對此環團表示,強制設置的門檻偏低,應滾動式檢討逐步下修至90坪。
增建或改建也納入 不限屋頂設置
內政部說明,2023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規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由經濟部與內政部研商訂定相關子法。草案明定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或建物增建或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20平方公尺設置1瓩,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從其規定。為符合法定要求的裝置容量,得設置於屋頂、雨遮及地面,不限於屋頂。
特殊結構、效能不足可排除或減免
考量宗教、殯葬類建築具有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故將其排除不納入此標準適用範圍;另外危險物品類建築(建築物使用類別I類),因作為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強制設置恐有公安疑慮,也不納入。另外若因建築物構造、使用用途特殊,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得免依此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是建物受光條件不足,導致光電設備未能發揮效益,可經專業機構評定後出具未達標準的模擬評定報告,得免依標準設置光電設備。
申請建照時就要檢附相關資料
而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為543度電;臺東縣579度電;其他直轄市、縣市為625度電。草案也明定,適用此標準的建築物,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時就要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圖說或受光不足評定報告或減免設置的證明文件。針對內政部預告的草案,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團發出聯合聲明指出,目前規範300坪以上新建物,僅能涵蓋全國使用執照總發照量的6%,也忽略新建物多小於該坪數,因此建議內政部2年1次定期檢討,將設置門檻逐步下修300平方公尺(90坪)。也建議依建築類別公開屋頂光電設置資訊,以利定期檢討追蹤。
涵蓋過低無助普及 建議2年檢討1次
環團也建議經濟部與內政部,除了現階段針對300坪以下的獎勵,促進小面積屋頂加蓋光電以外,中長期應檢視建築法規,讓光電與建物有更多元結合,並且跨部會協調,具體規劃「新增建物裝設屋頂光電」的政策宣導,增加社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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