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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221新聞稿_拒絕男性應聘 餐飲業遭裁罰15萬元

新北市有一家早餐店日前遭求職人投訴拒絕男性應徵外場服務員,勞工局隨即啟動調查,發現事業單位確實有直接拒絕男性應徵的情形,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確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否則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即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得依同法第38-1條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該案經就歧評議委員會考量公司規模較小,可歸責程度較低,酌減罰鍰二分之一。


  去年9月有男性求職者打電話至該公司應徵服務員,對方以「我們不請男生」為由拒絕,因此向勞工局投訴性別歧視,該局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店確實直接拒絕男性應徵,負責人接受訪談時解釋,因外場服務員須穿裙裝制服,所以才會直接回覆不請男生,顯見對於求職條件確有性別的限制。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則認為,求職者的性別與是否能勝任服務員的工作並無關聯,就該店以性別因素對求職者所為的差別待遇,認定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


  就業安全科長陳兆年進一步說明,雖然餐廳方面辯稱因服裝規定才會限制求職人性別,但委員會認定以該案僅只是單純餐飲服務業,即便僱用男性服務生,也無損服務品質,因此認定違法。


  目前新北市對違反性平法第7條規定,第一次違反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為50萬以上80萬以下,第三次為80萬以上120萬,第四次為1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勞工局將視個案情形,並審酌事業單位規模大小(資本額8千萬為基準)、聘僱員工人數(200人為基準)、情節是否重大,以及影響人數是否為2人以上,在此範圍內提出建議,再由評議委員會決定最後裁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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