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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124新聞稿百餘位營造外勞期滿未續聘 勞團抗議勞保局去年查獲遲或未投保件數4千餘件.
《就服法》第52條實施後,已有個案因為原雇主不願意續聘而衍生勞資爭議,同時移工團體數次赴勞動部陳抗,要求正視該條文被仲介與雇主聯合綁架,外勞期滿仍需回國,造成權益受損,勞動部強調,持續強化期滿續聘及轉換規定。
根據資料,截至105年12月底,外勞期滿續聘已有1萬2,801人,其中家庭類外勞5,624人、產業類7,177人;期滿轉換有644件,其中155件已有新雇主辦理承接,家庭類92人、產業類63件。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24日上午帶領數十名外勞赴勞動部前抗議,指控某營造公司與勞工簽署不實勞動契約,要求勞動部介入調查,同時要求勞動部正視《就業服務法》第52條「漏洞百出」,及早做出配套補救。
針對移工團體反映雇主與仲介公司以虛偽意思表示使外勞訂立勞動契約,致外勞在台工作未滿3年,因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無新雇主承接而須出國,造成外勞權益損失,認為《就服法》第52條修正免出國1日的新制漏洞百出。
勞動部澄清,該案癥結在於雇主是否以虛偽意思表示與外勞訂立勞動契約,與新制並無相關,另陳述外勞遭超收仲介費及剋扣加班費等情事,目前啟動行政調查,如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分違法雇主及仲介公司,絕不寬貸,並將依就服法第59條規定,協助本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勞誤信而受有損害,外勞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另外勞如因上述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致受有損害時,亦得依民法第489條規定,循民事訴訟途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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