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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111新聞稿期滿不續聘 但外勞有意願續留台工作長照法三讀通過 已設小型機構免除法人化限制

勞動部強調,自106年1月17日起,外勞聘雇期滿,原雇主不願續聘,但是外勞有意願留在台灣繼續工作者,原雇主必須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出外勞,已無法令過渡空窗期,若是原雇主消極不作為,不幫外勞辦理轉換事宜,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恐將面臨罰鍰與廢止外勞配額的處分。


  桃園群眾協會11日上午前往勞動部陳情,該協會主任汪英達表示,目前接獲3名菲勞陳情,指控某科技大廠配合仲介業者逼走即將聘雇期滿的移工,盼勞動部介入調查,保障移工權益。


  汪英達指出,民進黨政府修法讓移工滿3年不用出國應該是項德政,勞動部規定原雇主應該2到4個月前協議是否續聘,公司卻在15天前才告知不續聘,通常公司應該都會傾向留任熟手,減少流動、增加產能,業者的作法真是啟人疑竇,聽說現在很多外勞仲介碰上移工要續聘,想盡辦法又收2萬到6萬元,更讓人有想像空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表示,針對期滿外勞不續聘要申請轉換的規定,是去年11月17日生效,協會今天檢舉的個案發生在相關辦法生效前的空窗期,但勞動部仍會根據檢舉內容進行行政調查,若是不可歸責勞工因素,會以個案認定。


至於仲介指雇主要求外勞先回母國才能續聘,完全違反52條規定;若有仲介以續聘為由收費,此舉將構成超收,查獲將會將處超收金額的10-20倍罰鍰,同時將會處以停業處分。


  勞動部強調,為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自105年11月17日起開辦雇主申請「期滿轉換」外勞新措施,如原雇主不續聘聘期屆滿之外勞,而外勞又有意願繼續留台工作時,原雇主應於外勞聘僱屆滿前2至4個月內,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出。如有新雇主有意願接續聘僱外勞,外勞原聘期屆滿後即可至新雇主處工作,且外勞期滿轉換並不以從事原工作類別為限。不過若聘僱屆滿前,外勞如無法轉換新雇主,原雇主仍應為其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提醒,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才能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本次修法相關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並未修改,所以雇主想要接續聘僱外國人期滿轉換,仍須依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於取得申請招募許可函(製造業雇主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填具期滿轉換申請書接續聘僱外國人。 

 

長照法三讀通過 已設小型機構免除法人化限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一日臺北報導】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擴增長照財源,及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的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外,不受長照機構法人化限制。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長期照顧服務法》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其一就是修正第15條,增加遺贈稅10%以及菸稅每包20元,合計每年可以有288億的新增財源挹注長照特種基金;其次是修正第22及62條,是讓已依現行老福法、身權法和護理人員法設立之長照機構除擴充和遷移外,可以依據舊制繼續營運,排除長照法施行5年後需改為法人立案的規定,解除私立小型機構的疑慮和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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