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070831新聞稿_移民機構人員 負有人口販運通報義務、疾管署新南向健康服務中心 正式啟用
移民機構人員 負有人口販運通報義務
後續案件符合要件 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卅一日臺北報導】近來人口販運議題受到關注,為強化仲介機構對人口販運案件的了解,新北市政府勞工局8月29日辦理今年最後一場外勞仲介法令宣導,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派員針對查緝人口販運勞力剝削案例進行分析探討,當中針對人口販運構成要件以及仲介機構應扮演角色及功能進行說明,當中提到,勞力剝削案件的構成,包含意圖營利、不當債務約束或脆弱情境、顯不相當報酬、使人從事勞動等要件,包含警察機關、勞、社政單位人員在內,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工作者,執行業務時如有知悉疑似人口販運通報案件,均有立即通報業務,違者將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北區事務大隊范國濤也特別提醒雇主及仲介業者,移工勞資爭議僅關於權利事項範疇,例如工資、工作生活管理及轉換終止契約等;不過勞力剝削案件除權益受到侵害外,也會綜合考量個案是否有遭受不法手段等情事,未來相關單位受理勞資爭議案件,也會根據各項指標判斷是否構成人口販運。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違反該項規定者,依第41條處以最高三萬元以下罰鍰。後續案件如經認定構成人口販運,但負有通報義務的人員未依規定通報時,將會追究其責任。
根據聯合國建議,人口販運要件包含暴力、威脅、欺騙、脅迫手段、嚴苛生活條件等共計16項,其中包含缺乏安全維護措施。范國濤舉例,在營建工程中從事體力工作,雇主若未依規定提供安全帽等防護設備,或危險吊掛作業無安全措施,再合併其他權益侵害、限制行動、苛扣薪資,就可能符合人口販運的認定。
疾管署新南向健康服務中心 正式啟用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卅一日臺北報導】近年我國與東南亞國家交流日益頻繁,疾病管制署委託臺大醫院成立「新南向人員健康服務中心」,8月31日正式啟用,提供東南亞移工及前往東南亞國家的國人跨境醫療保健諮詢服務。
疾管署表示,新南向健康服務中心設有「海外健康管理師」及「海外諮詢醫師」,提供傳染病防治諮詢、建議就醫醫療服務,及預防保健服務;服務範圍涵蓋健康檢查、傳染病及急慢性疾病照護諮詢、赴新南向國家或來臺所需就醫資訊、團體服務諮詢與預約門診等,並設有國內、外專線(國內02-23123456#66607,國外skype:+886910135331)及信箱(newsouthhealth@gmail.com),上班時間提供諮詢服務。
此外,專屬網站(http://www.newsouthhealth.org.tw),提供6個新南向國家(印尼、印度、菲律賓、越南、泰國及馬來西亞)國外就醫醫院建議名單、國內轉銜醫院建議清單、傳染病衛教資料、往返體檢表等。
點閱人數 : 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