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070921新聞稿_仲介管理辦法草案預告 1119前提意見內政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廿一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將「期滿續聘」與「期滿轉換」納入就業服務事項業務,仲介為雇主或外國人辦理該項事務不得額外收取費用,費用包含在服務費內,另對於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內逃逸比例,除比率外再加上人數,避免發生仲介辦理聘僱外國人數越多,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卻變少之現象。
勞動部9月19日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15條附表一、第31條附表二修正草案,預告期60天,有意見者可在11月19日前提出,可以電子郵件寄到l7200130@wda.gov.tw,或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a99cffc4-0c40-4497-b16f-1ac4983e4d92)提出。
勞動部說明,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一日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滿3年後,不論由原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並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時,雇主或外國人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辦理之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作業程序等,皆屬外國人聘僱管理作業程序,應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因此修正第3條增列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為就業服務事項。
勞動部指出,仲介向雇主或是外勞收取服務費,其服務範圍包括就業服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就業服務事項,因此被勞動部列為屬於就業服務事項就不可額外收費。
由於現行行蹤不明比率並未處理「前級距之最末項」與「後級距之最初項」差距之平衡,致發生前級距之最末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後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較後級距之最初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所算出之管制 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為多之情形。
草案修正第15條附表一,國內仲介公司辦理聘僱許可外國人數1人至3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10%以上;31人以上至1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5%以上及3人以上;101人以上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4%以上及5人以上;201人以上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3.22%以上及8人以上;5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2.45%以上及17人以上。
修正第31條附表二,外國仲介辦理入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1人至5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7.82%以上;51人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6.35%以上及4人以上;201人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4.3%以上及13人以上;501人至1,0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3.33%以上及22人以上;1,0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2.94%以上及34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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