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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1105新聞稿_雇主違反消防或建築法致所聘外勞死亡勞動部:外國藝術工作者可自行申請許可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告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暨「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即日起,雇主有違反消防或是建管規定,導致所聘外國人死亡,將以1:5廢止外勞配額,若是致所聘外國人受傷失能,則以1:1廢止外勞配額,並管制2年內不得申請新外勞。


去年12月桃園矽卡工廠大火造成6死5傷;今年4月28日敬鵬工廠也造成8死6傷,連續二場工廠火災造成多名外勞死傷,有鑑於此,勞動部先修正上述裁量基準,至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因居住面積、飲食等如何修正,仍需政策檢討目前尚無定論。


據悉,外國人生照計畫書月前開會討論,將由現行每人應在3.2平方公尺擬修改為3.6平方公尺,再參考國軍宿舍設備外加1平方公尺的個人置物空間;還有現行浴廁使用人次過高,如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計算,每2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池數,以每1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則。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計算,每1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則,另比照ILO建議增加每人次衛浴設備,約6人設置1套。


不過,若是雇主將外勞安排住在一般民宅,因符合建築法規,雖然室內走道空間不符現行規定,勞動部這次修法將一併納入考量,可望只規範坪數與人數的比例。


為保障外國人住宿安全,賦予雇主應依建築法規定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責任,另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又雇主應依消防法規定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之責任,另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1項妨礙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勞動部說明,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情節,因而造成所聘僱外國人死亡者,經裁處者,顯示雇主未善盡管理照顧之責任,嚴重影響外國人之工作權益及就服法第42條規定所規範之立法意旨,符合「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因此採1:5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又造成所聘僱外國人發生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裁處者,則是採1:1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動部:外國藝術工作者可自行申請許可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外籍藝術工作者如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資格,可不經由雇主申請,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勞動部說明,外籍藝術工作者得申請從事的工作許可類別,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及「工藝類」等4類,目前所申請的案件中以「表演及視覺藝術類」約佔67%最多,其次為「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約佔23%。


勞動部提醒,申請案中大多是因為未檢附符合法令規定的資格證明文件,或工作經驗未達規定年數等,因而影響外籍藝術工作者取得工作許可的時效,提醒外籍藝術工作者於申請前應多再留意相關資格及應備文件的規定,並確實檢視文件是否有缺漏,避免退件補正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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